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列举的适用劳动争议仲裁五类情况以外的纠纷,都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比如普通的民商事纠纷、侵权纠纷等。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不知道日期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照知道自己被侵害的日期算起。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是指以自己名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发生的人。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的,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二、申请人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为依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五、申请仲裁必须在时效内提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除外。
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确定方法如下: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在仲裁中并不存在上诉的情况。 上诉是专属于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所以劳动争议仲裁能够上诉需要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不服一审则可以上诉。 即上诉条件如下: 1、劳动争议仲裁已经结束,并且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已过,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再受理;若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断等特殊情形的,仲裁时效期间可以延长。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