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给予被裁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