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以打12333来投诉处理,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电话,虽然并不能直接解决拖欠工资的情况,但是可以向12333咨询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而劳动监察大队也仅仅只能进行调节。一般情况下可调节协商一致后让单位发放工资。但是也有单位不接受调节拒绝发放工资,此时需要申请劳动仲裁进行仲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办理病退后,每次涨工资和政策退休的人员一样,都是按照你病退时的级别涨,没有任何差别。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差别就是在办理退休时因为工龄的长短所以退休比例有所差别,其它都一样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过了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话,应当与员工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就算是试用期的劳动者,也会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劳动者可以请求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病退公司不用补偿。
一、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且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赔偿。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除上述理由外用人单位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即使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之规定的情形,但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需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辞职不批自离,在一般情况下是有工资的,但也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劳动者是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批准,劳动者自行离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是不会受影响的。但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提前离职,若为用人单位带来损失,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依法进行赔偿。
员工因病不能适应原工作,也不能适应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辞职后马上有新的接收单位,可直接将档案、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全部转移到新的单位。如果没有新的接收单位,建议可先将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等能够托管档案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问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