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法》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2、仲裁(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诉讼(找人民法院)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投诉(找劳动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一)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要
工伤认定中止的恢复,在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