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包庇是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包庇肇事逃逸,可能会构成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包庇罪量刑标准: (1)情节较轻或者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包庇罪和窝藏罪的区别。包庇罪与窝藏罪在某些方面存在竞合。具体区别如下:1、客观表现方面不同。窝藏罪主要表现为实施积极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为;包庇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2、定义不同。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还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作假证明给以包庇的行为;3、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同。
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包庇罪为一般主体。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时间限制不同。包庇罪发生没有时间限制。伪证罪只发生与诉讼中。 3.行为方式不同。包庇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是: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 依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据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刑事司法中,对于构成包庇罪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会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若行为人的恶劣程度较高,那么其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