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认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故意伤害了。3、量刑方面不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为是否故意进行伤害行为。两者的相同之处都是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故意伤害致死是犯罪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致人死亡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一)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二)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三)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就是职务侵占罪。否则就是诈骗罪。职务侵占犯罪的手段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本单位财物。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而侵占罪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侵占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侵占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侵占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
刑事判决和裁定的区别:(1)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2)适用范围不同。(3)采用形式有所不同。(4)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和时间不同。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1、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2、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3、刑期不同: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局查封和法院查封的区别: 一、查封主体不一样。公安局和法院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查封财产的权力。 二、查封的目的不同。公安机关为了固定证据、顺利的侦查而进行查封。法院查封是审判执行阶段所进行的措施。是为了使判决最终能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