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有: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民间裁决机构,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 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而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法院的受理费相比仲裁费用要低,在一些情况下可以缓交、免交、减交。 具体地讲,诉讼,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而仲裁则是双方就他们之间的纠纷,约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具有一定权威的第三者来居中公断。
两者无差别,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吸毒者一般身体都会有病态出现,毒品会逐步的损害身体的各个器官,长期吸食毒品的人,寿命都会受到影响,不仅仅是身体上,还有精神上的,毒品损伤神经系统,致人出现幻觉幻听等精神障碍,严重的甚至会使人精神异常精神病等。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大概有以下几点: 第一,两者的基本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一种处罚手段,刑事拘留是一种保障措施; 第二,行政拘留针对的对象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环境。刑事拘留针对的对象是,可能会干预案件进行的人员,是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嫌疑人。其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的顺利。 除此之外,两者的法律依据、拘留期限也有所区别。行政拘留法律依据,来源于行政处罚法,拘留期限最高为十五天,违法行为达到两种以.上的,最高为20天。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则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期限最高为14天。但针对有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情况的,拘留时间最高期限为37天。”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主要有以下三点:1、订立行政合同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民事合同无此要求;2、订立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订立民事合同是为了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重审与再审在概念和程序上都有差别: 1.概念方面。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2.程序方面。重审是针对重大失误的案件判决,判决结束但未执行,是属于未生效的判决。一般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3.再审是法院判决结束并执行,属于已生效的判决。一般由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再审。
纪检委和监察委主要区别有机构性质、任命方式、监督范围和职权的不同。 1、机构性质不同: 纪检委属于党内机构;监察委属于国家机构。 2、任命方式不同: 纪检委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然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 监察委领导是由全体会议选举报上级党委会批准; 3、监督范围不同: 纪检委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察委是本地区所有行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4、职权不同: 纪检委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委是检查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对主犯和从犯,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 第一,一般来说,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第二,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第三,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第四,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五,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比较: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主物权: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从物权: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二者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必须依附一定的权利而存在,主物权是独立存在的,从物权是必须依附的,但主物权是可以转化成从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