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不仅指雇佣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更包括非劳动关系情况下雇主支付雇工的劳动力对价,其使用范围或者内涵外延要大于工资。在非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还指雇主支付雇工的劳动力对价,但工资无此涵义。
合同的正本和副本内容没有区别,只是法律效力不同。在正本和副本有不同并产生争执的时候,以正本为准。副本可以用正本得复印件。合同副本是合同正本的对称,指合同正本的重复本。内容虽与正本完全相同,但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约束力,要求人们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那样行为。法律效力有时还指某种行为或事实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够获得肯定性法律后果,例如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显然,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为和事实的效力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只要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当然地具有一定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产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依《民法典》的建构逻辑,合同的订立是规范缔约当事人之间如何达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则是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的合意应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只要当事人间的合意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意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与工伤案件赔偿案件主要有以下区别: 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受害人有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是民法上的义务; 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性质认定不同,工伤须经过劳动部门认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无须经过确认; 举证责任不同,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方可免除责任。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赔偿的一切事实,权利人均非举证证明; 赔偿时效不同,工伤赔偿的时效为60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一年; 处理程序不同,工伤调解不成,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诉讼,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工伤赔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并且给付金额受到法定标准的限制,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利益,最明显的莫过于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适用法律不同,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则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合同与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当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大多数厂应该也是公司。 如果按理解,公司却不一定是厂。厂更注重表明是有生产能力的公司。但公司包含中还有商业公司,贸易公司等。 在中国来说: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有无限责任公司)这两种都是以企业法人的形式注册的,称为公司。很多我们称之为厂的企业就是有阴责任公司。 但是我国的企业还有一种是以自然人形式注册的:个人的;合伙制的。也有的厂是属于这种,比如某人他自己出钱出力建了一个什么加工厂,那么就不是公司,而是一个自然人企业,厂的所有者承担无限责任。同样,合伙制的也是,不同的是它的出资人不是一个人而已。
视情况而定: 其一,如果是分公司,二级公司就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如果二级公司是子公司,则无区别。
赠与合同的解除与撤销的区别在于发生情形及法定后果不一样: 1、赠与合同的解除就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2、赠与合同的撤销就是出现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时,撤销合同,要求返还财产。
区别如下: 1、产生的原因不同。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法律责任不同。 5、期限限制不同。 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备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可撤销合同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而言的,即该合同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订立时存在某些瑕疵,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