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单位犯罪都采用双罚制。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的,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我国刑法中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但是同时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单罚制。 所谓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1、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作为一个集体实施犯罪的情况,刑法有规定的才能对单位定罪量刑; 2、单位犯罪可以单罚制或者双罚制; 3、常见的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倒卖文物罪。
一、结论 单位犯罪原则上会被判处罚金,但需结合具体罪名及法律规定判断是否适用例外情形(单罚制)。实践中,法院将依据犯罪情节、单位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罚金数额,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核心规则与适用分析 1. 双罚制为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时,通常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例如: 行贿罪:单位构成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如西安百合公司单位行贿案中,单位被罚10万元,责任人贾某某因自首等情节被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经营罪:单位非法经营获利的,除单位需缴纳罚金外,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 2. 单罚制为例外 在法律明确规定仅处罚个人的情况下,单位可能无需承担罚金责任。例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仅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刑并处罚金,不处罚单位本身。 此类例外情形需严格依据刑法分则或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适用。
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未必就是单位犯罪。 一、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还同时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由此可见,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显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单位犯罪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单位犯罪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没有诉讼代表人愿意参与诉讼的,应当由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选择合适的代表人参与。
单位犯罪一般不属于共同犯罪。区别表现如下: 1、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单位犯罪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为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2、犯意的种类不同: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判处刑罚。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判处刑罚。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