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标准是: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根据《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
根据构件危险性鉴定危房的等级;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根据对象跟危房等级不同分为不同的补助标准。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
可以,房屋所有人只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受害者自己由于明知是危房,仍不顾安全隐患,主要责任在自己,通常只能要求房屋所有人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
危房属于违章建筑,政府可以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如果所有人明知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比如修缮、改造或拆除,最终致使房屋倒塌伤人的,所有人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立了告示牌,尽了一定的警示义务,因此应减轻赔偿责任。如果砸伤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房屋有危险,却擅自通过或进入,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如果所有人明知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比如修缮、改造或拆除,最终致使房屋倒塌伤人的,所有人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立了告示牌,尽了一定的警示义务,因此应减轻赔偿责任。如果砸伤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房屋有危险,却擅自通过或进入,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农村危房拆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户主所有。宅基地土地发包方无权将土地收回,也无权收回户主的土地使用权,但一户村民只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在村民拥有一处新宅基地的情况下,农村危房拆了之后,户主不得在申请宅基地建房,需复垦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会成为耕地,但耕地的使用权仍归户主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允许转让的,但必须得到集体组织的批准,且不可将农村宅基地转让给非集体组织成员,若受让人在本村已拥有宅基地,转让行为也会被视为无效。
农村危房拆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户主所有。宅基地土地发包方无权将土地收回,也无权收回户主的土地使用权,但一户村民只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在村民拥有一处新宅基地的情况下,农村危房拆了之后,户主不得在申请宅基地建房,需复垦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会成为耕地,但耕地的使用权仍归户主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允许转让的,但必须得到集体组织的批准,且不可将农村宅基地转让给非集体组织成员,若受让人在本村已拥有宅基地,转让行为也会被视为无效。
农村危房强拆是否合理,要看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拆迁要合法,且强拆程序符合法律要求;2、房屋拆迁的证件要齐全,有拆迁许可证;3、要根据合法拆迁补偿,签订拆迁协议;4、强拆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才可拆。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农村危房不一定要被强拆。 根据相关规定,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此,危房也不是一定要拆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