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授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相近原则。 给下级直接授权,不要越级授权;应把权力授予最接近做出目标决策和执行的人员,使一旦发生问题,可立即做出反应。 2.授要原则。 指授给下级的权力应该是下级在实现目标中最需要的、比较重要的权力,能够解决实质性问题。 3.明责授权。 授权要以责任为前提,授权同时要明确其职责,使下级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和权限范围。 4.动态原则。 针对下级的不同环境条件、不同的目标责任及不同的时间,应该授予不同的权力。 授权是领导者智慧和能力的扩展和延伸,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和原则,授权过程是科学化和艺术化的过程。
安全生产“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这里的五定通常用作安全生产的整改方面 另外还有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一说,主要为设备方面。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权利限制的一种典型制度,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凡是合法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品自由处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更加重视。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均衡或者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罪刑相当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同态复仇”。贯彻罪刑相当原则,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题目应该问的是,公司被合并,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是否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补偿。答案是不可以。公司合并之后,原有的劳动关系不变,职工也无需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则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补偿。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民主选举的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的普遍性反映了一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是否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相等。换言之,所有选民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等的差别,而享有特权或受到限制和歧视。所有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表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间接选举就是代表机关的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合实际地规定,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无记名投票既秘密投票,这是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的一种选举方法。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无记名投票原则。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不可分割主体。 (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刑法三大原则:1、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一,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第二,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 第四,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