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既然留置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 法律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但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债权人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也不能留置该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即使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①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 ②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 ③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构成需满足的条件有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民法典》规定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定其他原则等。
履行合同的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一律应当公开。 这是20世纪中叶以后迅速发展和推广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现在“政府公开”、“行政公开”、“情报自由“、“政府在阳光下”、“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等口号中,不少国家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包括: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应遵循的原则是: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依法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使用20年,该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期限即不得超过10年。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或者资质,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 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为,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如矿藏、水流、海域等归国家所有。 2、综合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 3、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 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