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了可以撤诉,撤诉可以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申请撤诉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过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诉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动员当事人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在时间上,应在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案件胜诉与否是要看原告的起诉情况,即使被告不出庭应诉,法院也会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可以对被告做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缺席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若未予以明确签收,那么可以通过留置送达到期视为送达。 此外,还可以将诉讼文件实体保留在受送达人所在的居所之内,并且使用摄影或录像等技术手段,对送达过程做详尽且真实的记录。 如果受送达人尽然消失无踪,或者无法使用除上述两种方法之外的任何其他方法进行有效送达时,能够采取的方式便只有公告送达了。 在此种情况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计算,仅仅需历经60天,即可视同为已完成送达工作。
如果原告的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不用过分紧张,被告只需要在答辩状中对原告陈述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答辩,并且在庭前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所陈述事实非实际发生,与实际不符即可,法院在审查认定双方证据后会对案件事实作出评判。
法庭上原告需要做: 1、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陈述自己的身份信息,陈述是否申请法官回避。 2、之后进行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需要宣读自己的诉状,并陈述是否有补充的事实与理由。 3、原告还要举证并说明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 对于被告的证据,原告需要进行质证。 4、原告还需要答复法官所提出的问题。 5、最后原告需要发表辩论意见,并陈述自己最后的请求。 6、在调解阶段,原告需要表态是否愿意调解,并阐述自己的调解方案。
可以。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欠款纠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但是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即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这种情况一般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包括下列证据: (1)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 (2)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3)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 (4)其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可以撤回起诉。
一般来说原告自愿撤诉对双方都有利。但是法院是否会批准其撤诉请求,是法院根据案情的发展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因为原告撤诉在自愿的情形下,将会引起终结诉讼程序,同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相关的诉讼费用也是由原告承担的饿,所以自愿的情况下,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 撤诉,通常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