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的规定: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特殊情况下,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以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5.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发票明细与实际不服的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违反法律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按月份申报)或者连续4个季度(按季度申报),申报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要转一般纳税人。其中: 销售额包括开发票的销售额和未开票销售额,以及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稽查查补所属申报年度。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取得销售额可以不包括在内。 一般纳税人登记是由纳税人主动登记的,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登记,也不会自动变成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时间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将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 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这种方式非常规范,但是稍稍有点麻烦而已。不过稳妥起见,建议采用次月红字发票的方式。
开劳务费发票的计量单位填“次”,也可以不填写。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差额征税,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有所不同。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的话,征收率为5%,一般纳税按照一般计税法劳务费税率就是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根据《个税法》实施条列第六条(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契税发票丢了很严重。但是购房契税发票如果丢失了的话也是可以补办的,大家可以到税务部门去办理契税缴纳证明,其实两者的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是购房者将办证材料丢失,这个时候大家就需要先到开发公司将丢失的材料复印原件并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而购房的契税发票需要去地税局申请进行查档并复印原件,加盖公章确认。
稿费是需要开发票的。 我国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专用章需要备案。如果开票单位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需要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刻制。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1、发票证明由丢失票据的一方写明。2、正文开门见山直接说明,在什么时间,为谁开具的发票,及发票类型,注明发票流水号。3、接下来说明发票丢失的原因。丢失的原因应如实填写,没有必要做虚假报告。4、最后将发票内容、发票号、及发票金额写明,格式要清晰明朗,符合阅读习惯,不要全部紧缩在一起。
1、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360天。2、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180天。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