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开出的发票丢失后应第一时间汇报到财务作废;需在报税前完成发票作废工作。具体做法有:1、登录系统,查询对应得的发票,并同负责人确认发票的信息。在得到确切的发票丢失信息后进行作废处理。2、确认发票是否已经进行了报税。丢失的发票若在报税前则可进行作废处理,若本轮报税之前,或者更久的以前,发票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款,作废基本无效。若还未进行报税则可进行作废处理。3、作废处理。登录系统找到对应的发票后,进行作废操作即可。作废操作后,系统会记录作废操作,原发票作废(找到也无法生效)。4、根据要求重新开具新的发票即可。
发票空白作废本身是没有关系的,不过一般情况下建议不要空白作废,除非本身有打印错误,导致尚未开具的发票没办法使用,或者其他需要作废的情况,不然容易引起税务局给企业的发票数量减少或者降低版位。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来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源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进项发票认证后180日以内可以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在税务机关的认证系统进行。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以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大厅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认证的目的是确认增值税发票的真假,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能抵扣。认证的过程很简单,只需要将发票准备好,拿到国税申报大厅,由税务工作人员将发票信息扫入系统,由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就可以确认发票的真假。 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医疗发票丢失了是可以补办的,前提是两年内丢失的发票。建议可以先打电话询问医院财务部咨询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其次在医院指定的时间前去补办,因为医院并不是每天都可以办理补打发票这件事的。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可以向当地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有些地区可以直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应向国家税务局检举,其他发票比如建筑业发票、服务业发票等,向地方税务局检举。举报时应说明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手段等等,举报可匿名举报,也可实名举报。税务机关依法为检举人保密。
“专用发票上没有写开户行及账号不行。开户行及账号没有填写,属于项目不齐全,不符合开具要求,不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汽车运输公司要开增值税发票。汽车运输能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申请开具运输业发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
发票和收据的区别: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而发票不但是收支款项的凭证,而且凭发票所收支的款项可以做为成本、费用或收入,也就是说发票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发票和收据均是外来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完成时,从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采购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票,银行转来的收款托运输部门运输货物时取得的运单等等。
发票不能随便开。以增值税发票为例,增值税发票不能随便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盖在发票上印有“盖章”字样的地方或旁边,一般在发票右下角,有些在下面正中,不一定。盖章的时候注意不要盖住重要信息,例如金额,公司名称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