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保候审是否严重这一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借助法律之力,要求某些被控告为犯罪者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寻找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此确保这些人在被传唤之时能够及时到庭,以便进行司法调查。 这种保障措施的执行者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被取保候审人员监管如下: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家人或者律师可以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同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后保证金应当退还。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取保候审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1、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依据法律规定情形的除外。 2、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法院办取保候审的方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法院予以审查,审查完毕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同意取保候审。 3.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无罪释放不可以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赔偿,而取保候审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
取保候审的时间是不可以折抵刑期的。取保候审期间不属于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因此不可以折抵刑期。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拘留期间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取保候审。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