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法律上,“可以”和“应当”有什么区别?“可以”表示的是一种权利,意味着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这么行为。而“应当”是一种义务,意味着当事人有义务这样做,如果不这样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可以不从轻、不减轻处罚。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就需要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该平台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可以起诉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或者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除非有极特殊情况,否则子女都有义务赡养父亲,赡养父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孝顺不仅包含了赡养,也包含了对父母的精神关怀,虽然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孝敬父母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当然是可以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原则上,签字行为是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进行委托的,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因此,他人可以按照委托人指示代签字。
亲属是可以给看守所内人员寄衣服的,但寄送的衣物会收到看守人员的检查。我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在看守所里是可以看电视的。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人犯教育,可以采取集体训话、个别谈话、配合办案机关召开从宽从严处理犯罪分子的大会、动员人犯亲友规劝、选择人犯或者被释放的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看电视是对犯人进行教育的重要手段。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表明:“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看守所也负有改造人犯的功能,因此允许人犯看电视。
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内前关押的日数不得折抵刑期。但过去已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并按当时的规定计算了刑期的,可不必再作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