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的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可以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量刑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量刑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量刑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
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进行量刑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
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进行量刑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
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进行量刑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
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进行量刑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
隐瞒疫情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一、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