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毕能要求撤销,只要合同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只要符合合同可撤销的条件,即使履行完毕,也可以要求撤销。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履行过半,如果出现一方不再履行;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是不是表见代理,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签订合同,属于表见代理。
股东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义务。
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死亡的,合同需要履行。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买方通过下列措施预防合同履行时的欺诈行为: 1、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卖方要求买方提供担保。买方不提供担保的,卖方可拒绝交付货物。 2、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范欺诈的主要措施就是确保卖方能在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之后,顺利获取买方支付价款。
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约定中,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未明确表明的,可对合同进行补充协议。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必须由撤销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