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有: 1.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