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如果前述第(一
单位名称变更,原合同有效,可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营业地等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这些信息发生变化,在形式上,还是应该就劳动合同这些条款进行变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包括。 一、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 1、法人。 2、个体工商户。 3、个人合伙。 二、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三、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四、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公司名称变更所需要的材料包括: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5、承诺书。 6、公司执照正副本。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
企业更换法人代表和公司名称不一定有赔偿。如果更换法人代表,但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不需要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企业法人的变更(分立或者合并),并不意味着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其原法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还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
严格意义上讲,营业执照名称跟店铺招牌不符此种行为并不会违反我国法律,但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后果是该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被查处,将面临行政处罚。轻则书面或者口头责令改正,重则罚款,最重的是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
公司名称的规定: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2、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 3、除了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4 、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规范: 一是制定案件名称运用及书写规则,统一案名确定标准。 二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三是加大行政处罚文书监督检查力度。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
公司名称注册的规定: 1、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等等的文字; 2、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公司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5、公司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公司名称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