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代表名额和分配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总名额确定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各选区的人口数对代表名额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的原则是:
(1)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2)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境内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4)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名额。
(5)境内归侨人数较多的,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6)同驻军有关领导机关协商后,分配驻军的代表名额。
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分配到选区,按照每个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的原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