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般教科书的说法,按劳分配的“劳”是指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不是指劳动的优劣程度,而是指劳动的复杂程度)。劳动数量按时间计算,而劳动质量即复杂程度却无法计算。事实上,劳动不仅有数量之分,不仅有简单复杂之别,而且还有优劣之差异。社会需要并认可的劳动,才是有效劳动。按劳分配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涉法涉诉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应当坚持诉访分离、统一受理、分类导入、保障诉权、及时高效等五项原则。 同时对诉访分离标准和要求、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和条件、控告申诉导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具体情形、对其他司法机关管辖和共同管辖事项的处理以及导入机制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通过完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审查受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意义重大。
领事裁判权亦称“治外法权”,指的是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该国领事具有的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的权力。 从它本身的性质和含义来看,这是外国在华侨民,脱离中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然而,这并非是指他们可以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清政府曾提出领事裁判权,只是一种根据外国在华侨民本国的法律,由他们各自本国的驻华官员,按照他们本国所准许的司法程序,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权。
“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指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发放奖金的原则之一。上不封顶,即国家对企业职工奖金的发放,不规定不得突破的最高限额。只要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并完成上缴税利任务,即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发放奖金,国家没有数量限制。但是如果没有完成,也没有一定的最低奖金额度进行保护。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其中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常驻代表机构不适用商事登记制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现在的警察级别套改,是指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后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对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重新规范了称谓,并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 例如将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规范为:所长、副所长。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全额缴纳五险一金是指以职工的实际工资作为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 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同城市的五险一金缴费标准不一样,可以拨打社保中心服务电话12333和住房公积金服务电话12329咨询。
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五个到户是什么意思?“五个到户”是指党员联系到户、民情走访到户、政策落实到户、产业对接到户、精准服务到户。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