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监察范围内的人就属于不被监察的对象,监察的范围如下: 1、国家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相关的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公立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3、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4、群众性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干部等。 5、其他贪污行使公职的工作人员等。
适用民诉法,对于房产纠纷,如果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就应按《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不动产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主管,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申请仲裁必须有约定的仲裁协议,如无约定,不可申请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