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版权)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权利人可通过行政异议、无效宣告或民事诉讼维权,重点需证明著作权在先性及对方存在恶意抢注行为。具体操作路径如下:一、核心维权路径 1. 行政程序 商标异议 适用阶段: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操作要点: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创作完成证明等; 主张对方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引用《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无效宣告 适用阶段:商标已核准注册(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恶意抢注不受期限限制)。 操作要点: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提交作品原件、版权登记证书、商标与作品实质性相似对比图; 引用《商标法》第45条(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 民事诉讼 适用情形:商标已实际使用并造成损失,可在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核心主张: 涉案商标与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图形设计等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未经许可将其用于商业标识,侵犯复制权、改编权等。 赔偿标准: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法定赔偿(最高500万元,见《著作权法》第54条)。
商标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商标共同侵权,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侵犯商标的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对于商标侵权,法律规定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一、如果能够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那么就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赔偿。 二、不能确定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三、如果也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获利数额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四、如果侵权人是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那么赔偿额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作为商标权人,申请商标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到不法侵害,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以下7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对于加盟店而言并不需要注册商标而是使用的特许人的商标信息。商标具有唯一性和独占性,商标不注册,企业就没有商标的专用权。企业商品经营的好,其他商家也可以随便用,这样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对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和信誉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只有商标经过注册后,其他任何人均不可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同品类产品的宣传。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又称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标保护期限从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能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关于商标侵权的法条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商标侵权行为有: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等行为。
侵犯商标权,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