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期限也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注册商标额费用,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3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3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
(1)投诉书。列明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地址、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法律依据以及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日期、代理人相关文件。(2)营业执照。交复印件的需原发照机关加盖公章。(3)商标注册证。交复印件的需经商标所有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公章。(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或照片等。
我国商标实行自愿保护原则,但是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保护,除非是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商标到期不续展,则视为商标注册人放弃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被放弃后,商标注册人再也不能排除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对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想使用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撤三或无效。撤三即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如果商标注册连续三年不使用,为了防止商标的浪费,任何人均可以提起撤三的申请。无效是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程序,认为注册商标不符合注册商标授予的条件,例如,不具有显著性,存在在先的著作权等等。商标被撤销或无效后,注册商标人以外的其他人即可以使用该商标。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或者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有以上情况之一的,经过审查,发现符合情况的,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当事人也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商标复审是对商标有人提起质疑的时候进行的,是对审核商标出错的一种救济方式,同时也是保障商业稳定的一种手段,而且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力。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且需要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补发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一)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二)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樱补证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一致。另外,《商标注册证》遗失的,还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