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后上面的在建工程是要一起抵押的。地上建筑物是随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后续建的建筑也一并抵押了,不能再进行再抵押或处置了,否则无效。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所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农业委员会申请补办。属于原来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丢失的,则不需要补办,可以直接申请重新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
征收土地产生的补偿有: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是对因征地造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所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下: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4、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征收农村土地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一般来说不需要经每家每户签字同意,但是存在征询村民意见的程序。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征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至于需要村民签字同意征收,征收程序中是不包括此要求的,但某些特殊征收项目和地方规范中有此要求。
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有以下程序: (1)确立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 (2)制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3)拟定具体出让方案。 (4)正式报批。上述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正式报批。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不是永久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权利,不是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厂房属于工业用地,厂房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集体土地一般不能转让,当符合土地规划并且依法取得建设集体土地的企业,因破产或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发生转移的可以转让。 转让方式如下: 1.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作为集体土地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是以金钱支付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2.集体土地使用权抵债。集体土地使用权抵债是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3.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