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 2、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离婚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分为几种情况: 一、若双方都为城市人口,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来分配,若协商不成,则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二、如果夫妻一方为该村农民另一方不是,则土地的使用权分配给农民一方所有,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 三、如果土地的性质是农村承包经营用地,应按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配。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出让的,受让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而不需要对出让的国有土地进行征地补偿。
1、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个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由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毁掉而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与个人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
土地承包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的;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熟的;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落户外地的;承包方无力继续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死亡且无人继承承包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征收的;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
集体所有制地土地不能侵占,但是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村土地可以互换。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
律师解答农村的村委并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力,所以不可以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流转的合法程序有: 1、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2、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方式。 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是违法的情况有: 1、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侵害了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和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2、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搞“反租倒包”等错误做法; 3、借农村土地流转之名
土地承包权不属于遗产,一般不能继承。 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承包期内,承包地通常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由所在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但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