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不可以私人买卖。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买卖。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城市范围内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也是属于国家的。土地的开发利用权仍然归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也是属于国家所有。国家的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据法律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都属于国家所有。
出让和转让的区别:(一)概念不同 出让的概念根据《土地出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转让的概念根据《土地出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二)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三)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四)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土地出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 1、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按照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开发商需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3、土地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开发一个项目获得的利润部分,这部分利润将按一定比例缴税。
侵占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恢复原状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集体使用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以及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分为农村集体使用证(包括宅基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只是给原用地的单位进行了土地和安置补偿,没有向国家缴纳出让金等费用,属于政府无偿划拨给你使用。主要特点是无期限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可见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为土地的承包期限,目前来说二轮延包的时间就是流转的最长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