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权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土地经营权”。一方面,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即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权之依
地役权是物权。地役权的性质:(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在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
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是: 1.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署。 3.需符合地役权合同的法律生效要件: ①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③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
有如下区别: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原因如下: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