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区别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有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三种,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地方性教育法规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在本行政区城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如《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