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转时误入逆行车道立马掉头扣3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扣十二分,罚款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及时取证,以证明当时道路管理维护缺陷是否有足够的安全防护和警示标记,如果缺少,则可要求道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况导致的交通事故应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在城市道路行驶,没有超过限定时速10%的,不罚款,不记分; 2、在城市道路行驶,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不记分; 3、在城市道路行驶,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并且记3分; 4、在城市道路行驶,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且记6分; 5、在城市道路行驶,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且记6分。
在高速上超速10%,不到20%处理如下:1、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等等。
城市道路倒车扣分,一次记3分。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