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别不同,管辖范围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中级法院对于基层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 刑事自诉常用于自诉案件。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主要要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往往以书面形式出现,一般没有口头刑事子诉。 刑事自诉的标题要求以刑事自诉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