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分享的问题是公司股东变更债务怎么处理?这里要区分两层关系,一层是原股东和新股东之间就公司债务如何处理,另一层是债权人能否向原股东或新股东就公司债务进行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终止后应按照《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对外一切民事行为,包括起诉、应诉都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由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
1、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力偿债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
股权转让过程中主要容易产生以下两大纠纷。(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处理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讲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股东出资不实的,承担该责任的应当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首先有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其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条 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对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