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入户抢劫行为的,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属于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是: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行为人构成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逃税罪处罚标准如下: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扣缴义务人采取第1条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第1、2条的规定处罚。 4、有第1、2条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逃税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 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具体包括: 1、一般情况下,构成犯罪的,会判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2、如果是存在特别严重的情节,会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则对其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罚。
符合下列特点认定为抢劫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主体为一般主体。
抢劫罪具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处罚方式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制造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是: 1、行为人制造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到五十万元的,处二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罚如下: 1、泄露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泄露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面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了强奸罪的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并且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法定加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