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
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分为:一、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分为:1.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
醉酒驾驶的处罚有: 1.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充分的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 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 使得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开导和教育,学校则对造成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 那么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学校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有:第一.未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
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说的“同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要与现役军人的配偶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即可构成破坏军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既遂处罚原则,应该就是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的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一般的不会标明既遂犯或者是未遂犯的。 但是啊,需要注意是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也是区别对待。那么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的时候也是有轻重的区别。 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的话,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应该要按照相关的条文规定进行的宽严的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终身吊销驾驶执照。
犯罪预备的处罚标准: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