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规定: 1.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殴打他人或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轻微者,将会受到五日以下的拘留惩罚或相应的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若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将被判处为期十日至十五日之间的拘留处罚,同时附加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伙同其他人共同实施殴打、伤害他人的恶劣行径; (2)对残疾人、孕妇、未满十四周岁以及年过六十岁的人群进行殴打、伤害的; (3)实行多次殴打、伤害他人行为,或一次性殴打、伤害多名受害者的。
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处罚:如果数量较大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幼苗罪是指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准则规定了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在法定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区间的适用,以及在法定最高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内的实施方法。 具体如下: 1.当被告人的职务行为侵害了本单位财产,且其犯罪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始标准——即人民币一万元,那么他/她的量刑起点可明确为三个月的拘役到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在此基础上,若犯案金额每增加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便可增加一个月的刑期,进而确定基准刑。 2.对于那些以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罪犯,如果他们的犯罪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起始标准——即人民币十万元,那么他们的量刑起点将被明确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之间。 同样地,在此基础上,若犯案金额每增加一万元,便可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从而最终确定基准刑。 此外,根据规定,存在以下情况的,量刑修正幅度可以相应增大,以调节基准刑,但是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出基准刑的范围。 这些情况包括: 首先,犯罪行为给企业的生产运营带来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了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会导致基准刑增加30%以下;如果同时满足这两者条件的,则可以进一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其次,频繁实施职务侵占的罪犯,他们的基准刑会增加20%以下。 再次,犯罪所涉及的财产是为了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预设的,那基准刑也会因此增加20%以下。 此外,如果犯罪所得用於吸毒、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时,此情况下基准刑会增加20%以下。 最后,如果由于治疗疾病、学习知识等个人生活所需,而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的,此时其基准刑将会减少20%以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处罚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是在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情形下。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如下:主体是特殊单位;主观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司等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客观表现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开车撞人的属于故意杀人罪,但如果没撞死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以故意杀人为目的,着手实施杀害行为,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不能继续犯罪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
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重大损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滥用职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例如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或者导致特别严重的社会后果等,那么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会更为严厉。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徇私舞弊”指的是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弄职权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量刑还会受到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影响。另外,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也具体规定了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这些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拒收人民币的违法性质,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上也鲜有对此类行为做出处罚。只规定了毁损,仿制之类的处罚,没有对拒收,蔑视等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