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车定金退费扣百分之二十是合理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因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百分之二十比百分之三十低,所以大巴车定金退费扣百分之二十不算违规。
大巴车行李丢了,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的标准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实行赔偿限额制度,即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 当乘客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对行李的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因此,当乘客将自己的行李交给司机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如果运输公司将该行李丢失,并且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义务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