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首先,考察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只要该股票是在登记结婚以后购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特征: 1、时间特定。共同财产一般产生于结婚登记后; 2、性质特定。共同财产一般是为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 3、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法定特征。
第一,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由于通常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第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特别是夫妻双方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时,由于国家间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抚育费数额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国家,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完全依靠双方的自觉诚信,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手段。第三,国外财产调查受限。国内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影响对国内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国外财产执行难。由于各国对于承认、执行其他国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根本就不承认其他国家的裁判文书,因此国外财产执行希望渺茫,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最高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从法理上讲,婚后财产没有特别约定或法律特殊规定的,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规范地说,医保卡所对应的医保待遇属个人待遇,医保卡里的财产余额则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不能取现,故其与现金还不能完全等同)。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规定如下: 1、夫妻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个人财产,应当以约定执行;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当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能保全的。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法院根据申请材料认定,作出了进行保全的决定书; 3、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