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情形有: 1、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4、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破裂后,女方拿着夫妻共同财产失踪的,属于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男方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女方失踪满2年的,男方可双向人民法院宣告女方失踪,宣告失踪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管理; (2)、男方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1)、名誉侵权不构成犯罪的,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的关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依照法律,夫妻感情破裂有以下五种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