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被执行人林某于2011年11月向申请人李某借现金40000元,林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林某一直未偿还。李某于2013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归还借款。
夫妻财产公证的注意事项: 1、防止当事人借约定来逃避债务。夫妻一旦发生对外重大债务就可能会想方设法逃避债务,当事人也可能会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来实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 2、在约定的对外效力上,公证人员有告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
夫妻财产公证的房产归属取决于公证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手续的履行: 明确约定归属:若公证协议明确房产归一方所有(如约定“房产归妻子个人所有”),则公证后该房产视为个人财产; 未变更登记的风险:即便公证中约定了归属,仍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否则对外公示的产权仍可能影响实际处置; 共有情形:若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产归属按公证内容执行,离婚时一般不参与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