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不等于执行终结,案件还是没有执行完毕,也就是说案件还是在执行程序中,因此不会撤销失信人名单。 一般来说,经法院判决后,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而所谓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的情况导致执行被迫中止,那么导致执行延期。 如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生效的判决书已经履行的,被执行人是不会上失信名单的,如果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应该删除名单。
失信人员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制高消费令不等于就纳入了失信的人,这是要分实际情况的;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减损。但买房、租赁高档写字楼等行为,还可能使财产增加,从而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从法学角度讲,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失信人员不可以考二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失信被执行人是不可以参加考试的。
丢失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复印保险人保存的保险合同文本,或者提供保险单或其他的保险凭证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因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需向投标人出具保险单等保险凭证。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合理的,法院是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冻结保险或保险金,并支付给第三方的。被告或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可得的保险金或理赔款,属于归被告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得财产的一种,法院可违法予以保全,并可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执行申请人或债权人)支付。
1、被告不出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由被告自行承担没有辩护的恶果;2、如必须被告出庭的案件,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会采取拘传措施;3、判决后被告不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执行期限一般六个月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有终结。
失信人员在单位是可以工作的。但是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下。1、特定行业:如果失信人所求职的公司,对这方面审核不是很严格,那么是可以正常工作的。但是比如金融行业,会在员工入职前要求提供征信报告甚至是查询其执行情况,那么一旦被查出来,很大可能是不会录用的。此外,有些大公司也会核实求职者这方面的记录。2、职务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执行信息。直白点说,执行人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董事、高级管理员。
失信人员解除后可以立即贷款,但是因为个人征信中的不良行为记录会保留五年,所以在这五年内贷款申请一般不会通过,所以最好是等到该不良行为记录消除之后再申请。 按照规定个人申请贷款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等。
失信人员解除之后,会有以下影响:法院对此会留有记录,个人征信中会有不良行为记录,该不良行为记录要在解除后五年才会消除。 而个人征信中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一般会导致当事人的贷款申请或者信用卡申请等业务都无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