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套路贷”犯罪行为时常发生,该犯罪行为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犹如“披着羊皮的狼”,其行为民刑交叉,极易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相混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善于从全案案情及证据分析,分辨二者间罪与非罪的实质区别。
“套路贷”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政策概念,而是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其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为目的非法性,即犯罪分子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实施“套路贷”。明确非法占有目的,既是为了从主观方面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区分开来,也是为了在具体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二是债权债务虚假性,即犯罪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进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借贷”是假,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真,“借贷”仅是一个虚假表象。三是“讨债”手段多样性,即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财物时,“套路贷”犯罪分子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强行“讨债”,以此实现对被告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其中,“套路贷”犯罪分子借助公证,既有可能是为之后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准备证据,也有可能是利用民事诉讼法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案涉“公证债权文书”,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1、套路贷骗局涉嫌诈骗罪,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与对方协商或者被逼债时,应当注意保留证据,保留证据的最好办法就是录音、或者网上交流,保留通话、聊天记录。如果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受理,就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举报。 2、套路贷骗局通常绝大多数并不是国家授权的有权经营放贷业务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注:按照国家规定,是不是正规小额信贷款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可以进行网上查询),属于非经国家授权以办理民间借贷为幌子实施的放贷行为。
套路贷定罪证据有: 1、物证,贷款合同、协议、书面文字、转账凭证; 2、录音录像,每次与贷款机构见面谈条件、签合同、催收等对话都录下来; 3、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
套路贷报案立案条件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予立案。另外,如果套路贷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也可作为治安案件立案。
套路贷算诈骗罪。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称谓。
近几年民间贷款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涌现出不少的不法分子,利用贷款行业中的漏洞,从事诈骗的行为,其中套路贷是危害比较大的一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签署合同,如果当中存在欺骗强迫,那么合同是无效的。 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这些: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合同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合同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 3、合同内容取得的过程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查,从严掌握不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诉。
在我国套路贷是违法的行为,只要是违法的行为国家都是禁止的。 “套路贷”是指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另外国家禁止发放高利贷,但是发放高利放贷是违法的行为,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我国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而犯罪的行为才会依法受到公安机关等的主动侦查。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查,从严掌握不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