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按照标准发放工资,而且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能力。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 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女员工孕期不能被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旦发生员工与其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期间停发的工资要求单位赔偿; 也可以跟单位要求经济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标准要求支付。 经济补偿按
女性员工必须享受的假有:保胎假、流产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