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依赖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被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二、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
用人单位是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发工资的,被委托的单位通常是银行。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的效力需结合具体条款、当事人意思表示、担保类型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全权委托的权限应当包括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机构享有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之权限。 而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当事人承担了举证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也是可以接受其司法鉴定委托的。 作为一般规范,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委托通常会选择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衔接受理。 司法鉴定乃是基于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概念,主要指在审判环节中鉴定人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及专业领域内的知识储备,针对诉讼中所涉各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与判断,进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的行为过程。
司法鉴定是可以接收个人委托鉴定的,个人委托司法鉴定时,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是不受理的。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民事诉讼代理人可以转委托他人参加诉讼,但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转委托人必须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 (二)必须是转委托人基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 (三)必须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 (四)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五)转委托代理的权限不得超过委托人原来授予的权限,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为诉讼行为、执行代理职务。 (六)由原委托人与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转委托代理事项另行签订诉讼代理合同,并由法院严格审查。法院审查通过的,也应当及时地通知对方当事人。
律师是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