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规定: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这里注意,继子女必须已经与被继承人形成了抚养关系。 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对于夫妻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次数,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次数是以双方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而女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一般不会判离。但若是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 1、为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而所负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4、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如果第三者是属于重婚罪当中的受害者可以起诉重婚。
婚姻家庭纠纷认定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负的债务,债权人有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也属于共同债务。
是需要的。小孩子改名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离婚后要办理离婚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回到原结婚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如果你们在异地,可以以异地为经常居住地进行离婚诉讼,但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必须回到结婚登记地,也就是你们的户籍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所以不存在离婚的说法,当事人分开只能视作同居关系的解除。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处的“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