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三种。 第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由登记机关收缴结婚证,颁发离婚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均是公民个人婚姻状态的法律凭证。 第二、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问题。 第三、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隐瞒病情的婚姻是否是无效婚姻,要区分是否是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病情。如果是普通病,婚姻关系是不会当然无效的。 如果是婚姻法上不应当结婚的病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那么这个婚姻久自始无效,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无效。
涉外婚姻公证申请时申请人应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特点。 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宜写作《民事起诉状》,可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以及申
涉外婚姻办理完公证手续后最好马上做认证手续。因为有的公证书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公证、存款证明等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 如果办理完公证后六个月仍未认证,则该公证书本身就已失效,领事馆也不可能对此进行认证。另外,公证和认证手续应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办理。 而且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以下区别。 (一)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二)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三)请求人不同。有权依据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