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的嫁妆在离婚时一般按照女方的婚前财产来处理,所以男方通常情况下没有资格要求分割女方的嫁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要结合实际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
婚姻法嫁妆是一方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婚后嫁妆钱是一方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嫁妆不算婚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金一般是当做结婚彩礼送给女方的,离婚时一般是不退还彩礼的,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退还彩礼: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
彩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嫁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
嫁妆一般认定为是女方父母赠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归女方所有,离婚时是可以要回来的,但是如果是婚后陪送的嫁妆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
二者的区别为彩礼钱其实就是男方给女方的金钱或物品;嫁妆就是女方嫁入男方家时所带来的财物或金钱。彩礼是属于女方家长的,而嫁妆则是夫妻俩共同拥有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彩礼和嫁妆的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要回嫁妆。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女方自然可以要回;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