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人身份去做询问笔录不一定会变成嫌疑人。 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以外的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而制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是证据种类中书证的范畴,不是证人证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出示警察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向被抓捕的人,出示传唤证或拘留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不需要书面的手续(传唤证或拘留证),事后可以补办相关的手续。 如果超过了以上时限,必要有检察院的批捕令。而且在派出所的时间内,警察要保证被传唤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使用暴力或者进行侮辱等等,否则就构成违法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程序以及会见时的权利。
被收监羁押等待法院宣判,执监警察会给你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包括吃饭用的塑料盆,软质塑料勺子,套在手指上使用的牙刷,领完东西以后就会被送入监室,进去会有管事的教你怎么做,东西放哪里,睡哪里,在规定的时间内背诵13条监规等等,从第二天开始,就要听从安排干一些活,新来的一般会干洗碗,擦桌子,擦地,打水等活儿。作息时间严格按规定执行,不管冬天多冷,从起床号响到衣服穿完,一般不超过三分钟,然后把被子褥子全部叠好摆放整齐。每天如此,要是案情不够起诉的,中途也就释放了,或者取保候审也可以出去。在里面最难熬的就是与世隔绝,听不到外面的消息。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者脚镣: (1)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 (2)有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 (3)犯人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 在正常的情况下,当警察依法执行任务的时候,如果犯罪分子有逃脱、行凶、自杀等危险行为的时候可以用手铐、脚镣等约束性的警械。这只是明文规定的一些说法,而在真实的抓捕过程中,警察是可以进行灵活机动的改变的。 首先,在抓获重大犯罪分子或者是有重大嫌疑人的时候是可以用手铐的,因为这些人是相当危险的存在。还有就是在正常的执行任务的时候,逮捕、审讯、看押、拘留或者是强制传唤的时候,手铐也都是可以使用的,毕竟在那种情况下已经有80%的可能已经确定嫌疑人了。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般会在3个月内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侦查2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案情复杂延长的话就有可能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应该超过12个月。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7个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即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是检察院认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
两次口供不一样,应该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哪一次是真实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两次口供不一样,应该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哪一次是真实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派出所立案后通知嫌疑人在正常情况是四十八小时之内。 派出所立案后,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相关规定逮捕。根据案情,会讯问犯罪嫌疑人。派出所立案后不会专门通知犯罪嫌疑人,通知犯罪嫌疑人会影响案件的侦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积极配合警察的调查,如果犯罪嫌疑人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和此事无关的,嫌疑身份会予以撤销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可以解除的类型:(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