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随父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等;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
可以轮流抚养子女。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育费,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笔开支,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 但是存在下列情况的,不适宜轮流抚养: 1.子女幼小,如子女2周岁以下,需要母亲亲自抚育的。 2.一方因健康问题无法抚养子女的。 3.一方品行差,甚至有不良嗜好,对子女成长不利的。 4.一方因职业
新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
父母赠予房屋给子女是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代位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第血亲代为继承。
父母离婚后是否应替对方承担子女治疗费用需要看情况,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
子女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可以协议变更,协议变更的前提即对方同意变更。在此情形下,双方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不需要到法院或到民政局办理任何手续,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很重要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子女变更姓氏的相关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